- 争鸣
- 文章编号:1009-6000£¨2004£©06-0013-02
-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 作者简介:许新华,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区域经济专业2002级研究生。
- “造城运动”的经济学思考
- The Economic Thinking about ¡°Constructing Cities¡±
- 许新华
- XU Xin-hua
- 摘要:
目前的“造城运动”是又一次革命,其中存在的问题是予人震撼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造城运动”产生的原因,一是城市管理者有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二是由于文化的破坏是隐性的,文化特性的边际效用大于经济成果的边际效用还没有被人们觉察到。按经济学的分析,解决“造城运动”问题应该采取投票和立法两种主要对策。 - 关键词:
利益最大化;边际效用;隐性;投票 - Abstract: The present ¡°constructing cities¡± is another revolution in which the problems are shocked. The reasons of ¡°Constructing Cities¡± in the eye of economics can be summarized as two: the one is that the city managers have moral hazards of maximizing self-interest; the other one is that because spoiling culture is implicit people can¡¯t perceive that the marginal utility of culture characters has been larger than that of economic achievement. According to the analyses of economics, the main policies to solve the ¡°constructing cities¡± problems must be ballot and legislation.
- Key words: interest maximization; marginal utility; implicit; ballot
- 城市文脉是城市在长期的发展建设中形成的历史的、文化的、特有的、地域的、景观的氛围和环境,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着低水平、低层次的简单城市更新,不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文脉,使城市的文脉受到破坏和割裂。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文化、科技各领域交流的扩大,城市更新改造中大量地应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设计理念,大大促进了城市更新的进程和步伐。但是这是一把双刃剑,它也使城市更新中出现了雷同,城市正在被克隆,正在失去地域性的、文化的、传统的、多样化的特色,建筑正在失去个性,正在失去灵魂[1]。1 从经济学理论分析“造城运动”产生的原因 冯骥才先生和刘会远先生在《现代城市研究》2004年第1、3期的文章中关于“造城运动”的观点予人震撼、发人深省,二位先生洞察问题的深邃与精辟显而易见。本人仅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分析“造城运动”问题的产生,以期显示目前“造城运动”问题产生原因的新视角。1.1 “造城运动”的利益分析——质的认识 依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城市管理者也应该是理性的,如果不考虑个人利益,他们在进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样才会赢得公众的投票与支持。否则,其必将遭到公众的反对而难以继任。当然,这是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的,而从现实的管理者个人来讲,则同时存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只要管理者不至于受到弹劾,个人利益就会优先于社会利益。其所得到的超额个人利益(良好政绩)是以超前消费社会的长远利益(文化享受)为成本的,当然,也不排除承担了被后人评论的风险。 并不是在所有的决策上管理者都敢让个人利益优于社会利益,其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是那些隐性的、很难被人觉察到的项目,比如文化和精神方面的,而城市文化特性正好具有此特征。故对城市文化特性的宣传与重视不够,人们潜意识里对经济利益的看重和对文化特性的看轻是管理者无所顾忌的重要原因。1.2 “造城运动”的边际分析——量的认识 我们将人类的消费分为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两种,依经济学的假设,物质和精神是能给消费者带来正效用的商品,理性的消费者以效用最大化为目的。具体到造城运动,消费者指公众,物质指城市发展的经济成果,而精神指一座城市的文化文脉。按照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额外消费一单位的某商品,引起消费者总效用的增加是递减的;反之,额外减少一单位某商品的消费,其引起消费者总效用的减少则是递增的。在此基础上,当今城市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经济成果不断增加,而城市的文化特性不断褪减的过程,额外增加的经济成果给人们带来的效用递减,而不断减少的文化特性使幸存的文化特性给人们带来的效用递增,这样,人们牺牲文化特性换取经济成果的意愿就变得越来越弱,额外取得经济成果的机会成本就越来越大,但只要人们的这种意愿没有突显到一触即发的地步,经济成果的边际效用仍然大于文化特性的边际效用,则这一过程就会继续下去。目前翻天覆地的造城运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已经到了经济利益的边际效用小于文化利益边际效用的时期,只是其隐蔽性使这种矛盾没有彻底爆发。故目前的“造城运动”从本质上讲是违背人们意愿的行为,是使社会总福利减小的行为。 中国虽然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但真正具有鲜明特色和历史内涵的城市不多,如果不在量上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失去的将不仅仅是人们在文化上的精神享受,而是整个民族的灵魂。2 解决“造城运动”问题的对策思考2.1 投票 城市管理者能有机会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因为决策的民主性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像城市文化特性这些涉及公众长远利益的、隐性的项目决策,是在公众不知不觉之中的产物,公众也因为其不涉及到自己的眼前和切身利益,加上许多人由于环境的影响而对文化的看轻,使公众对管理者文化上的决策远不如对自来水价格决策的关心。有效解决的途径应该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公众投票决策体系。这套决策体系应该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对所要决策的城市文化特性良好的宣传,使公众能了解到不致形成决策差异的全部信息;二是健全民主的投票机制。前者是体现民主决策的基础,后者是体现民主决策的形式。 通过宣传与投票,可以解决社会利益的隐性损失,对城市文化文脉的保存更为有效。2.2 立法 国家要建立一部关于文化遗址的法律文件,从而将文化遗址的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该遵循核准的原则,即给文化遗址制定一个分类标准,每一类文化遗址的保护与拆除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准则。而这些准则的制定应是以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这样,通过立法可以解决在这些决策上公众与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由于公众在决策项目上了解的信息不如管理者多的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即管理者本来应该以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为公众缺乏信息,转而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又因为法律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产物,所以依据法律来解决“造城运动”的问题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