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9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非遗保护主体问题争论不休,有的说是政府的职责,有的说是专家学者和文化工作者的职责。条例全文41条中有13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为“责任主体”。专家表示,政府担当非遗保护“责任主体”,这就避免政府的不作为,突出其第一责任人的追责制度。
为解决“重申报、轻保护”,大部分非遗项目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要随着非遗项目的增加而增加。专家表示,“专项资金”将给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很难与市场对接的非遗项目带来福音。
针对一些非遗传承人在取得资格后,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问题,条例打破非遗传承人“终身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非遗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传承人,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
为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专家表示,这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但也要警惕“商业化”和“恶性开发”的侵扰。
条例对不履行非遗保护、保存监督管理职责,在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中不作为或者弄虚作假,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濒危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失传,截留、挪用、侵占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据悉,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