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2019-2020)扩展版来源期刊
 第七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文章检索
经社资讯
  • 福建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 2014-04-09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大家最为关心的补偿方面,《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规定》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对于合法的、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场所,征迁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 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 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 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 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来源:新华网 

期刊浏览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2005 年
2004 年
2003 年
2002 年
199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