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8
2012-12-28
12月27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云南省城乡规划的各个程序和关键环节作了明确规定,规划管理范畴从城市扩大到乡镇和村庄,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参与主体等。另外,《条例》还在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内增设了“城镇群规划”内容,赋予城镇群规划明确的法律地位,将为云南省滇中城市群和滇东北、滇西、滇东南、滇西南、滇西北等6个城镇群建设提供有效的地方法律依据。
提出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条例》的另一亮点。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由省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将被严肃处置,最高处以建设工程设计费用2倍的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在发布会上讲话,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拟定出台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来源: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