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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
  • 河北鼓励单位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2013-10-25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此规定。

      目前,河北省已有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4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8个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总数位居全国前列。《办法》的正式施行,将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燕赵文化、全面提升文化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办法》明确指出,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保护委员会,推动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置保护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办法》规定,申报河北省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满足“具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文物古迹比较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等要求。当地政府应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并加强对当地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办法》扩大了保护范围,重点明确了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内容。同时,科学设定了申报条件,量化、细化了审批条件、材料,完善了报批程序,使申报单位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申报。

      此外,《办法》还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同时明确,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设区市、县级政府必须选聘公众代表、专家加入保护委员会,参与决策、监督管理;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批准和撤销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等,均应向社会公布、公开;强化权利保护,保障原住居民的参与权利以及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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