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耕地清理核实。一是各镇(工业区)认真开展村组耕地面积和土地经营面积分布情况的统计核实工作,核实结果须经村主要干部签字、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分管镇长签字后报区农经部门。二是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镇(工业区)上报的数据进行最终确认,镇(工业区)及时将确认的村组耕地面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每年全区耕地面积和经营调整变动情况,区农经部门每年6月底之前进行专门统计核实,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
二、抓好流转关键环节。一是发挥流转平台作用。镇(工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服务,具体承担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以及调解纠纷等工作职能。同时,各村明确一名土地流转信息员,负责本村的承包地流转管理服务和信息收集。二是引导农户委托流转。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员要及时掌握本村农户承包地流转意向,对有流转意向的农户,通过引导,以组为单位签订全区统一格式文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联名”委托书》;对已经委托流转但未签或遗漏书面委托书的农户,要及时指导其补签,委托期限以镇(工业区)为单位相对统一,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三是严把经营资格审核关。根据农户委托流转情况,各村合理确定土地规模经营面积、经营范围;对需要流入土地的规模经营户要求其填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在合同签订前,由流转服务中心会同镇(工业区)有关部门和村对受让方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联合评审,通过打分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定土地受让方。
三、规范流转合同签订。在镇(工业区)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资质评审通过的受让方与流出方签订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签订中要落实好三项工作制度:一是流转风险抵押金制度。为避免因受让方的经营风险给流出方带来经济损失,在合同签订之前,要求受让方每亩缴纳一定金额的风险抵押金;合同到期予以返还,存款利息归受让方所有。风险抵押金由流转服务中心统一专户管理。二是流转受让方承诺制度。为确保地区规模经营的合理布局,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制止反租倒包等不法行为,在流转合同的其他约定中,要求受让方作出不擅自改变经营用途、不转租他人经营等相关承诺,并明确违背承诺的相关处罚条款。三是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农户委托村委会流转的,可由村委会代理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四、严格补贴审核发放。一是明确补贴资金。为引导农户通过委托进入镇(工业区)流转服务中心统一流转承包地,区、镇(工业区)二级财政对已流出承包地的农户给予每亩3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由村填写流转补贴申请表进行申报,区、镇(工业区)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后再予以发放。二是明确补贴范围。流转补贴面积主要以农户签字确认的流转委托书面积为准,原则上实际流转面积不能大于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面积;农户流转委托书和流转合同是区、镇(工业区)相关部门审核发放补贴的主要依据,农户委托流转面积应与流转合同面积保持一致。流转合同中的受让方信息真实可靠,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流转价格不低于全区指导价,流转用途明确为农业,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对应的补贴面积不予认定。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