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3
2012年05月23日
随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进入大规模竣工交用阶段,为了及时查处入住家庭违规使用等问题,规范保障性住房后期使用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关部门,承担家庭入住后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职责。根据保障性住房出租型和购置型不同类型,《意见》具体划分了监管的原则、责任单位和方法。
为加强对2007年以来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通过公开摇号配租配售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意见》明确,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关部门,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和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通过租赁合同约定方式,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监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谁分配、谁管理”的原则,由购买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房屋使用监督管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检查。相关机构将建立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对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管理将采取入户走访、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发现家庭有违规出租、出售、转租、转借、闲置等违规情况的,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或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意见》还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违规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居间服务,配建或收购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应与区域内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