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1
2012年06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意见》指出,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其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