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0
时间:2012-07-20
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和症结。可能出人想象的是,确立该制度的既非正处极“左”顶峰的1975年宪法,亦非“左”倾思维仍盛行的1978年宪法,而恰恰是称作改革宪法的现行宪法——它简洁、明确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改革开放前的土地“国有化”
此前,历史上土地一直以私有为主,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私有及集体所有土地在当时宪法和正式立法上仍属合法,事实上,虽屡经各种“运动”也仍不乏“漏网之鱼”。现行宪法城市土地一律国有的规定如何而来,又是为何?
1950年前后的土改仅限农村,城市土地则基本维持原状。1949年4月25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在指出“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应当废除”的同时又专门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而后的共同纲领(不仅是临时宪法,而且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初步夺取政权时向民众庄重许下的执政承诺)第3条又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实践中,除“没收了帝国主义地产主、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战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收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外,大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仍受保护,且各地政府还据民国时代的地契对其换发了新政权的“土地所有权证”。
1954年宪法仍有限地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而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则受明确保护。直至1955年,城市中私有房地产比例仍很高(如苏州可达86%),房地产买卖也相当活跃,如一些名人(如吴祖光等)为在北京安家购置了房地产。
然而就在1954年宪法颁布不久,便开始了城市土地事实上的部分国有化。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中共中央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正式提出“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最终目的是“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至今仍聚讼不断的“经租房”即源于此);二是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进行公私合营。
改造的起点是50平方米,即私有房产凡超过该标准就要由政府经租或合营。而实践则走得更远。据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所作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实践中甚至“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或“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而租金则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甚至“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文革开始后则完全取消)。
经租不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房屋租赁权,实际上也丧失了所有权。1964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80号)即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更重要的是,由于房地一体的特性,在房屋所有权被侵夺后,与之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也在事实上随之被侵夺。
即便如此,城市中仍保留着相当数量的非国有土地,尤其是私人自住(或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产。另需指出,该意见还首次明确提出,要将“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不过,其中明确指明,要收归国有的私人土地只是“空地、街基”。
最早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国有的,是“文革”开始后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它擅自将上述意见扩大解释:“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