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6
2012-10-26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9类责任主体的51项工程质量责任,并要求各地增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质量责任,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质量追溯。
《规定》指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建设单位应支持房屋租赁或买受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此外,在建筑物明显部位须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除要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外,还要对在各方把控的环节中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当负责返工或返修,直至合格或保证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房屋在交付使用后,若在保修期内出现由于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试验和验收;按规定认真组织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质量进行管理;建立质量问题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指导;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状况和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认真落实远程视频监控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和有效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规定》强调,对质量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