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3
李春根、夏珺在《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1期撰文指出,自2007年起,全国各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力度大体逐年提高,同时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根据对31个省域的实证分析发现,低保标准的保障力度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似。当然,也存在经济强省出现相对弱的保障力度、经济弱省出现相对强的保障力度的现象。制定与自身经济水平相当的合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值得各省域地方政府详细规划和探讨,以真正履行政府责任,确保当地农村贫困居民真正公平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一,保障力度是相对概念,高经济水平省域的农村低保标准相对值也应该高。 第二,中央财政是低保的坚实后盾。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出比例因地制宜。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中部省域低保工作的支持,助其一定程度上提高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护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保障力度。 第三,从农村低保标准保障力度的变迁规律看,总体上各地地方财政对农村低保工作投入比重越来越高,农村低保标准绝对值逐年提高的同时保障低保对象经济生活的能力也越来越强。 对于存在地区差异的保障力度,各地应积极分析自身实际保障力度,认清所属类别,努力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低保标准,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体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目标。(来源:鄂尔多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