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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
  • 新环评管理办法将颁布 环评机构须承担社会责任
  • 2006-04-11

     

      中广网消息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近日向新闻界通报,为进一步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环保总局即将颁布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潘岳说,这是继清理整顿环评机构、实行环评工程师资格全国考试等措施后,环保总局将环评职业资格和机构资质结合起来进行的又一次重大制度改革。新办法颁布实施后,
    原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立即废止。新办法的内容已由过去的五章二十条增为现在七章四十一条,充分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中的主要精神。
      潘岳指出,以往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部分条款可操作性差,对环评责任追究不够,环评的公开与公正性不能得以真正体现。新办法将建立机构与人员配套管理的新模式;推进甲、乙级评价机构的升降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追究评价机构的责任,还要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特别对那些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评价人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鼓励评价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允许民营、股份、合伙制企业进入环评市场和环评技术人员的有序流动;鼓励环评单位间的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鼓励具备专业经验、熟悉国内情况的国外机构,参与国内环评市场竞争;坚决淘汰技术力量不高、人员贮备不足、责任意识不强的评价机构。
      潘岳强调,新的管理办法特别增加了一项,就是更加明确地要求评价机构要敢于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与专业信誉,既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承接环评业务,也不得无正当理由拒接环评业务。
      潘岳表示,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已经逐步进入到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领域。国家环保总局在完善环评机构管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将进一步依法推动规划环评工作,对各区域流域的重大经济开发活动与产业发展规划,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坚决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评报告;项目在规划中,但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应依法先做规划环评后再受理项目的环评报告。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制定有关规划环评的管理细则,促进规划环评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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