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7
从今年5月1日起,在南京施工企业每年交付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工资保障金,这是近日南京市建委出台的《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南京按施工企业资质级别确定保障金缴纳额度,总承包特级企业交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在宁施工的土木、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装饰装修企业,都须交保障金。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奖惩措施。施工企业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可提前退还保障金总额的2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的,可每年退还保障金总额的20%,但提前退还额不超过总额的70%。凡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年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规定额度2倍缴纳。凡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企业,政府有权限制其经营行为。(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