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6
上海市房管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明确此《标准》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将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标准》规定,在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含2人)以上、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标准》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80%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届时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对象的分类规定,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申请家庭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
新《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