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城镇供水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2012-05-04
2012年05月03日
日前,安徽省召开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与用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在水质、二次供水、水价管理上明确了责任和管理主体。在规划与建设部分,明确新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由供水单位直接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对二次供水设施如何建设、如何移交及水质保证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订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重点保障用户使用二次供水的质量和服务。在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方面,强调了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供水水源安全;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在供水与用水方面,规范了供水和用水的活动,要求供水单位应当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明确了城镇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在设施管理与维护方面,首次界定了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产权和管理、维护的责任。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