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历史街区和建筑保护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06-01
2012年05月30日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吉林省长春市规划局日前制定了《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条例》指出,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建造必需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符合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对于历史建筑保护,将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位于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应当迁移或者拆除的,经专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