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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
  •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实施
  • 2014-09-19

     

      记者9月18日从天津市环保部门了解到,《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对天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宣传及社会监督中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规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保护、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和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保护设施,制定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中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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