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4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办法》指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辖公路路域生态保护及公路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实施和营运等过程,以及道路运输的污染防治等内容。《办法》明确交通运输各单位的职工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拥有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办法》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各单位对职责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于在交通环境保护工作上有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责任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理。(国家环保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