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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 2020-09-03


      7月29日上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10章共7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其他垃圾则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二是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同时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规定。
      三是加强规划与建设。在规划环节,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商务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建设环节,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是完善源头减量措施。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同时,对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闲置物品再使用、组织净菜上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明确各方主体的义务。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不同环节,突出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管理责任;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等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六是促进资源化利用。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天津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同时,对可回收物回收服务方式、低值可回收物等作了规定。
      七是推动社会共同参与。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明确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等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并开展相关行业培训和评价,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是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条例》规定了多种将予以处罚的形式,并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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